[公示结束]安徽省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沥园区污水处理项目一期工程监理结果公示

    发布时间:2023-06-19 00:0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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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

名称:安徽省宁国众益新型城镇化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宁国市钓鱼台路1号

代理机构

名称:安徽宏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宁国市宁城北路广通大厦5楼

项目名称

安徽省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沥园区污水处理项目一期工程监理

项目编号

HXJY1110001015655

发包时间

2023年6月19日09时00分

第一承包候选人

名称:安徽中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中鼎景苑小区35栋商业103号

响应报价:费率0.77%

工期(交货期):合同签订后自施工准备阶段开始至缺陷责任期满止全过程项目监理服务(约160日历天)

质量标准:符合现行监理规范和国家、省市及地方关于工程监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规定的标准

综合得分:92.92分

项目负责人:方詹意

相关证书名称: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

证书编号:00553766

响应发包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企业资质: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资质

企业业绩:广德县污水处理厂一期提标改造工程

企业奖项:/

项目负责人业绩:1、广德经济开发区广阳西路(长安路-无量溪河)道路工程监理;2、郎溪县经济开发区住院去官网疏通维修养护工程监理

项目负责人奖项:/

其他:/

第二承包候选人

名称:安徽振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宣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麒麟大道11号

响应报价:费率0.79%

工期(交货期):合同签订后自施工准备阶段开始至缺陷责任期满止全过程项目监理服务(约160日历天)

质量标准:符合现行监理规范和国家、省市及地方关于工程监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规定的标准

综合得分:90.65分

项目负责人:张永启

相关证书名称: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

证书编号:00374191

响应发包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企业资质: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

企业业绩:芜湖县世纪广场区域污水整治工程监理

企业奖项:/

项目负责人业绩:1、宣城市昭亭北路(高速路口-水阳江大道)、水阳江大道(梅溪路-昭亭北路)道路中修工程监理;2、宣城高新区百寿路(莲湖路-崇德路)工程监理

项目负责人奖项:/

其他:/

第三承包候选人

名称:宣城市宣职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园路与景德路交叉口东南香江金郡(东区)12幢4-9室

响应报价:费率0.77%

工期(交货期):合同签订后自施工准备阶段开始至缺陷责任期满止全过程项目监理服务(约160日历天)

质量标准:符合现行监理规范和国家、省市及地方关于工程监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规定的标准

综合得分:89.92分

项目负责人:余正

相关证书名称: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

证书编号:00674047

响应发包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企业资质: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资质

企业业绩:江村及朱旺村污水处理管网与设施建设项目监理

企业奖项:/

项目负责人业绩:1、旌德经开区污水处理厂进水主管修复工程;2、殷白园区污水主管网建设工程监理服务

项目负责人奖项:/

其他:/

发包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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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否决响应情况说明(单位、否决依据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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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时间

2023年6月19日-2023年6月25日

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一)若响应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可在结果公示期内向发包人或代理机构提出异议。发包人联系人:杨先生,联系电话:0563-4189028,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高女士,联系电话:0563-2679296。

(二)若响应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在工作时间向宁国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提出投诉,联系电话:0563-4116241。公示期无异议,则第一承包候选人为承包人。

(三)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1、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有授权委托书原件,签字并加盖公章),提交书面异议。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对弄虚作假进行异议、恶意异议、一年内三次及以上异议均查无实据的响应人,将按照《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响应人不良行为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响应人的响应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