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结束]安徽省宁国市高村村高汪路沥青路面建设工程结果公示
发包人 |
名称:安徽省宣城市宁国市南山街道高村村民委员会 |
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宁国市南山街道高村村 |
|
代理机构 |
名称:安徽道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地址:宁国市人民路230号 |
|
项目名称 |
安徽省宁国市高村村高汪路沥青路面建设工程 |
项目编号 |
HXJY1110001023016 |
发包时间 |
2024年4月24日9时00分 |
第一承包候选人 |
名称:安徽郑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新田镇新大街集贸市场 |
|
响应报价:1354419.76元 |
|
工期:30日历天 |
|
质量标准:合格(按国家现行标准执行) |
|
综合得分:100分 |
|
项目负责人:王磊 |
|
相关证书名称:公路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 |
|
证书编号:皖234212108789 |
|
响应发包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
|
企业资质: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 |
|
响应资格业绩:/ |
|
企业业绩:/ |
|
项目负责人业绩:/ |
|
其他:/ |
|
第二承包候选人 |
名称:肥西七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柿树岗乡街道 |
|
响应报价:1354022.73元 |
|
工期:30日历天 |
|
质量标准:合格(按国家现行标准执行) |
|
综合得分:99.99分 |
|
项目负责人:涂成彬 |
|
相关证书名称:公路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 |
|
证书编号:皖234172033193 |
|
响应发包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
|
企业资质: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 |
|
响应资格业绩:/ |
|
企业业绩:/ |
|
项目负责人业绩:/ |
|
其他:/ |
|
第三承包候选人 |
名称:安徽中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地址: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瀛洲镇瀛洲村18号 |
|
响应报价:1354113.46元 |
|
工期:30日历天 |
|
质量标准:合格(按国家现行标准执行) |
|
综合得分:99.99分 |
|
项目负责人:卢鑫鑫 |
|
相关证书名称:公路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 |
|
证书编号:皖234192013988 |
|
响应发包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
|
企业资质: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 |
|
响应资格业绩:/ |
|
企业业绩:/ |
|
项目负责人业绩:/ |
|
其他:/ |
|
发包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
/ |
被否决响应情况说明(单位、否决依据和原因) |
1、安徽瑾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荣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响应文件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明细表,不符合发包文件第三章评分规则第4.1.2条第(4)款要求,否决其响应; 2、郎溪县辉时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景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中基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安徽兴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固德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瀚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建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紫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响应文件因修改工程量清单中环境保护费费率,不符合发包文件第三章评分规则第4.1.2条第(1)款要求,否决其响应。 3、安徽鑫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响应文件中无资质证书,不符合发包文件第三章评分规则第4.2条要求,否决其响应。 4、安徽联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响应文件中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包文件第三章评分规则第4.8条要求,否决其响应。 |
公示时间 |
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4月28日 |
其他 |
一、若响应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可在结果公示期内向发包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响应人应通过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在线书面提交异议。联系人:段先生(发包人)、罗工、孙工(招标代理机构),联系电话:0563-2263568 (发包人)、0563-4303969(招标代理机构)。 二、若响应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在工作时间向宁国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提出投诉,响应人可通过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在线书面提交,联系电话:0563-4116241。公示期无异议,则第一承包候选人为承包人。 三、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1、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有授权委托书,签字并加盖公章),提交书面异议。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对弄虚作假进行异议、恶意异议、一年内三次及以上异议均查无实据的响应人,将按照《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响应人的响应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