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意向受让方:
我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在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发布的《绩溪县城投建材有限公司堆放于绩溪县上庄镇绩潭公路上金山隧道口附近一批碎石拍卖公告》,原公告中以下条款做如下变更:
第四条竞买保证金第5点原内容为“5、竞买人也可以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交纳保证金,银行保函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期限为3个月,保函受益人:绩溪县城投建材有限公司;(保函中须明确的担保内容应包括“竞买人未按照要求时限签订成交确认书的;未按照要求时限与出让方签订《买卖合同》的;未按照要求时限交纳清全部成交价款和70万元履约保证金的,由保函出具人承担相应赔偿、支付责任”等内容,保函中要明确违约事实发生后无条件授权受益人。)”
现变更为“5、竞买人也可以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交纳保证金,银行保函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期限为3个月,保函受益人:绩溪县城投建材有限公司;(保函中须明确的担保内容应包括“竞买人未按照要求时限签订成交确认书的;未按照要求时限与出让方签订《买卖合同》的;未按照要求时限交纳清第一批成交价款和100万元履约保证金的,由保函出具人承担相应赔偿、支付责任”等内容,保函中要明确违约事实发生后无条件授权受益人。)”
第七条保证金退还及要求第1点、第2点原内容为“1、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不转抵成交价款,在竞得人交纳清全部成交价款和70万元履约保证金并与出让方签订《买卖合同》,由拍卖公司统计交由绩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核实后在3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息)。”
“2、竞得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买卖合同》或未按《买卖合同》的约定如期足额交纳成交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出让方有权取消其竞得资格,其竞买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返还。”
现变更为“1、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不转抵成交价款,在竞得人交纳清第一批成交价款和100万元履约保证金并与出让方签订《买卖合同》,由拍卖公司统计交由绩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核实后在3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息)。”
“2、竞得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买卖合同》或未按《买卖合同》的约定如期足额交纳第一批成交价款和100万元履约保证金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出让方有权取消其竞得资格,其竞买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返还。”
第八条特别说明第6点原内容为“6、竞得人在与出让方签订《买卖合同》时须交纳清全部成交总价款和70万元履约保证金”
现变更为“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碎石价款200万元和履约保证金100万元(履约保证金也可以采用银行保函的方式交纳),2021年7月31日前支付碎石价款300万元,2021年11月15日前付清剩余碎石价款。”
其他公告事项不变。
特此公告
安徽金马拍卖有限公司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