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限时办结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提高服务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服务对象到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事,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科室或经办人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其所诉求事项的制度。
第三条 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办理时限,能马上办的,立马办理。因客观原因需要一段时间办理的,需向服务对象说明情况,尽快办理,但必须执行法定办理时限。
第四条 项目登记、场地预约、交易公告发布、专家抽取、成交公示(公告)发布、保证金退还申请、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合同公开和档案查询等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工作须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资料归档在3个工作日办结。
第五条 其他没有规定时限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工作,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快速、高效的原则,合理确定办理时限。
第六条 各科室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相关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业务工作实行AB岗制,做到相互补位。
第七条 无故不得拖延办结时间。超过办结时限的,要追查原因,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