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好差评”工作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21-09-15 11:54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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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持续优化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推动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好差评”(以下简称“好差评”)是评价主体在办理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事项过程中,对交易服务质量做出的评价。评价范围包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科室提供的业务咨询、项目登记、场地安排、公告和公示信息公开、交易保证金退还、资料归档以及系统保障等线上交易服务。

第三条 “好差评”实行交易服务“一次一评”、“一事一评”和“一环节一评”工作规范,推行线上评价,做到“随办随评”、“即结即评”。

第四条 “好差评”实行实名制,各相关科室要严格保护评价主体信息,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将评价主体信息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不得强迫或干扰评价主体的评价行为。

第五条 “好差评”内容包括各科室的服务事项办事流程、服务效能,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服务水平等。

 

第六条 “好差评”评价等级分为五级,包括: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和非常不满意。“好差评”评价结果(满意率)每季度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在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公开。满意率是指评价结果为“满意”和“非常满意”所占评价结果总数的百分比。

第七条 建立“差评”回访工作机制。“差评”实行核实、整改、反馈、回访工作流程,确保差评100%整改反馈。交易服务被评价为“不满意”或“非常不满意”的,相关责任科室应进行核实。经核实,确需整改的,相关责任科室须进行整改和反馈,并将整改、反馈情况报送至办公室。办公室对“差评”进行回访,确保差评100%整改反馈。

第八条 本制度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