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次性告知制(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更好地为各方市场主体提供优质服务,结合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际,制定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一条 一次性告知制是当事人向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各业务科室办理有关事项或要求提供相关服务时,承办人应一次性向当事人告知办事程序、有关规定及注意事项的工作制度。
第二条 中心工作人员应当熟悉单位职责,熟练掌握与所在岗位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为当事人提供全面的咨询服务,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第三条 对符合相关办理条件、手续齐全的服务对象,应按规定限时办理。对符合办理条件但手续不齐全的服务对象,应一次性告知补齐所缺的相关资料后再办理。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服务对象,应态度温和、耐心解答,一次性告知其不能办理的原因及相应的依据。
第四条 当事人电话咨询有关事项时,承办人应问清事由并一次性告知其办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并作好电话记录。
第五条 承办人未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致使当事人办理事项得不到及时妥善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宣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首问负责制》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条 本制度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