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异议渠道

  发布时间:2024-04-10 16:04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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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素 具体内容
1 异议提起的条件 提起的主体 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2 提起的时间 1.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2.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
3.投标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3 异议不予受理的情形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4 异议受理答复主体 招标人或代理机构(详见具体项目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
5 异议方式 线上异议。异议人应登陆宣城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http://60.173.73.4:8076/XCTPFrame/CustomFrame4Bid/login)在线异议;
6 办事材料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有授权委托书原件,签字并加盖公章),提交书面异议。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7 异议处理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