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11月4日,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管局)印发《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管理办法》(宣公管〔2021〕46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我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修订意义和总体考虑 本办法修订完善我市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方面招投标信用评价体系,评价内容更为细化、丰富,评价标准更为合理,有效的约束投标人的投标行为,有效遏制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中标人诚信履约,进一步规范我市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三、研判和修订过程 2017年11月,市公管局以市公管委办印发了《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宣公管委办〔2017〕1号),期间经多次修订。自2021年9月份开始,市公管局总结以往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全过程中发现的不良行为并结合我市实际公共资源交易情况,修订了《办法》。《办法》(初稿)成文后,市公管局即书面征求各县(市、区)公管部门意见。期间共收到宣州区公管局、郎溪县公管局等单位反馈意见,市公管局根据反馈意见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9月23日,市公管局在局官方网站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截止10月23日,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2021年11月,市公管局印发了《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管理办法》(宣公管〔2021〕46号)。 四、工作目标 通过本办法约束投标人的投标和履约行为,积极引导各业主单位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加强信用评定结果的运用,支持招标人将不良行为记录记分情况作为投标人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的资格条件,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该办法可以有效遏制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等扰乱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的发生,对中标人的诚信履约有很好的督促作用。 五、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办法的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参与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活动的投标人。 (二)办法的使用原则。不良行为记录管理遵循准确及时、客观公正、过责相当、量责一致的原则。 (三)办法的使用主体。市公管局应及时将本部门对投标人的不良行为记录进行披露,并与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建立不良行为信息共享机制,完善“一处受罚、处处受制”的信用体系联建机制。 (四)办法的使用规则。不良行为记录采用累计记分制,记分周期为两年。被记录不良行为的投标人,两年内再次发现存在不良行为的,记分采取累加;两年内未被再次处理,不良行为记录转入后台管理。 (五)办法的使用成效。公管部门应积极引导各业主单位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加强信用评定结果的运用,支持招标人将不良行为记录记分情况作为投标人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的资格条件,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该办法可以有效遏制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等扰乱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的发生,对投标人诚信履约有很好的督促作用。 (六)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标后履约监督检查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创新举措 本办法的修订首次将电子开标过程中投标人不良行为纳入办法。 七、保障措施 市公管局应及时将本部门对投标人的不良行为记录进行披露,并与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建立不良行为信息共享机制,完善“一处受罚、处处受制”的信用体系联建机制。公管部门积极引导各业主单位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加强信用评定结果的运用,支持招标人将不良行为记录记分情况作为投标人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的资格条件,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2021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