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24杭州至合肥高速公路宣城段一期工程特许经营者答疑公告

    发布时间:2024-09-30 10:37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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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潜在投标人:

现就S24杭州至合肥高速公路宣城段一期工程特许经营者招标(项目编号:XCS-GC-GK-2024534)作如下答疑澄清,请收悉:

一、提问:本项目从挂网到开标共24天,其中包含周末、国庆等法定节假日11天,有效工作日仅13天,本项目又是投资项目,潜在投资人(投标人)需完成过会决策时间较长,大部分央企国企潜在投资人(投标人)无法完成决策参与投标。招标人应充分考虑给予潜在投资人(投标人)充分准备时间,建议延长招标时间11天。

答:本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超过20天,符合《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请各投标人遵照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二、提问:本项目采用特许经营模式实施,于2024年9月20日发布公告,开标时间为2024年10月14日,由于期间有国庆节假日7天,会影响投标人完成过会,建议顺延开标时间7天。

答:本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超过20天,符合《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请各投标人遵照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三、提问:投标人投融资能力满足资格审查条件要求的,得9分;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在本次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后、投标截止之日前单个账户(同一银行账号存款)任一日银行存款余额在达到15.25亿元的基础上每增加1亿元(不足1亿元的部分不计)的,增加1分。本项最高得15分。此处“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在本次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后、投标截止之日前单个账户(同一银行账号存款)任一日银行存款余额在达到15.25亿元的基础上”,若投标人为联合体,是否可以理解为:在各联合体各成员投标截止之日前单个账户(同一账户名称)任一日银行存款余额合计在15.25亿元的基础上(联合体各成员单位自有资金投资能力应分别不低于按联合体协议书中载明的出资比例乘以16.05亿元计算的金额),联合体牵头人每增加1亿元(不足1亿元的部分不计)的,增加1分。请明确。

答:自有资金证明的相关要求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在本次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后、投标截止之日前单个账户(同一银行账号存款)任一日银行存款余额在达到15.25亿元的基础上”,此处是指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的银行存款余额在达到15.25亿元的基础上,请各投标人遵照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四、提问:投标人投融资能力满足资格审查条件要求的,得6分;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提供银行金融机构在有效期内的可用授信额度的余额,在达到64.17亿元的基础上每增加5亿元(不足5个亿部分不计)的,增加1分。本项最高得10分。 此处“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提供银行金融机构在有效期内的可用授信额度的余额,在达到64.17亿元的基础上”,若投标人为联合体,是否可以理解为:各联合体各成员提供银行金融机构在有效期内的可用授信余额合计在64.17亿元的基础上(联合体各成员单位融资能力应分别不低于按联合体协议书中载明的出资比例乘以67.55亿元计算的金额),联合体牵头人每增加5亿元(不足5个亿部分不计)的,增加1分。本项最高得10分。请明确。

答:其他建设资金筹措能力的相关要求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提供银行金融机构在有效期内的可用授信额度的余额,在达到64.17亿元的基础上”,此处是指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的可用授信额度的余额在达到64.17亿元的基础上,请各投标人遵照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五、提问:3.4投标人投融资能力要求: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成员应具有不低于79.42亿元的投融资能力。其中: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成员的自有资金投资能力应不低于15.25亿元,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单位自有资金投资能力应分别不低于按联合体协议书中载明的出资比例乘以16.05亿元计算的金额;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成员的融资能力应不低于64.17亿元,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单位融资能力应分别不低于按联合体协议书中载明的出资比例乘以67.55亿元计算的金额。(注:a.本处所要求的自有资金投资能力以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成员在本次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后、投标截止之日前单个账户(同一银行账号存款)任一日银行存款证明中的余额为准;b.本处所要求的融资能力以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成员提供的银行可用授信额度余额、针对本项目的银行贷款意向书及针对本项目的其他融资意向书的合计金额为准;c.投标文件填报的投融资能力须按“投标人须知”第3.5.4项规定提交资格审查资料)。此处“b.本处所要求的融资能力以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成员提供的银行可用授信额度余额、针对本项目的银行贷款意向书及针对本项目的其他融资意向书的合计金额为准”,如提供的其中一项或两项已满足融资能力要求,在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是否可以不用提供其他一项或两项的相应资料。请明确。

答:如果提供的其中一项或两项已满足融资能力资格条件要求,可以不用提供其他一项或两项的相应资料。但需要注意的是,评标办法中其他建设资金筹措能力主要考察的是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提供银行金融机构在有效期内的可用授信额度的余额”,投标人未附可用授信额度余额有关证明材料导致无法加分的,相关风险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六、提问:招标公告条款3.4中要求的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的融资能力应不低于64.17亿元,以提供的银行可用授信额度余额、针对本项目的银行贷款意向书及针对本项目的其他融资意向书的合计金额为准。 请问:针对本项目的银行贷款意向书是否可以采用银行的固定格式(比如部分银行出具的贷款意向书标题为贷款意向函、贷款承诺书等),能体现招标文件要求的实质性内容即可?

答:针对本项目的的银行贷款意向书可以采用银行的固定格式,只要能够体现招标文件要求的实质性内容即可。

七、提问:前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样 请问业主这个是不是每个联合体成员都要有审计报表和融资能力证明?

答:招标文件前后不存在表述矛盾。提供审计报表和融资能力证明的相关要求,请各投标人详见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及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的相关规定。资料证明和提交请各投标人遵照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注:本答疑澄清公告是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答疑澄清公告未列出的事项均以招标文件为准,如招标文件与本答疑澄清公告有不一致之处,以本答疑澄清公告为准。

 

 

 

宣城市交通运输局

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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