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结束]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暨济川派出所业务用房建设监理服务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发布时间:2021-05-12 16:15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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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

名称:宣城市公共重点工程建设处

地址: 宣城市建设科技大厦

代理机构

名称: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地址:宣城市梅园路香江金郡东区115

项目名称

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暨济川派出所业务用房建设监理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

XCS-GC-GK-2021042

开标时间

2021512900

第一中标候选人

名称:宣城科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地址:宣城市叠嶂中路69号     

投标报价:1.00%  

工期(交货期):自本项目监理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至项目缺陷责任期结束止全过程及审计配合等后续服务,其中建设周期为自项目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约24个月。

质量标准:合格

综合得分:97.25

项目负责人:吕宝华

相关证书名称: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

证书编号:34002094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企业资质: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人防工程监理乙级

企业业绩:西城锦湖 13#16#28#30#32#35#楼及 2#地下车库

项目负责人业绩:宣城盛世御景小区8#

其他:20162017 年度“安徽省优秀监理企业”、2014-2015年度“安徽省优秀总监理工程师”

第二中标候选人

名称:安徽宏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宁国市宁国大道诚信大厦19  

投标报价:1.04%

工期(交货期):自本项目监理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至项目缺陷责任期结束止全过程及审计配合等后续服务,其中建设周期为自项目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约24个月。

质量标准:合格

综合得分:94.53

项目负责人:王健 

相关证书名称: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

证书编号:34001729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企业资质:房屋建筑监理甲级、人防工程监理乙级

企业业绩:安材、党校迁建及配套路网 PPP 项目

项目负责人业绩:蓝山春晓三期

其他:20182019 年度“安徽省优秀监理企业”、2018-2019年度“安徽省优秀总监理工程师”

 第三中标候选人

名称:安徽汇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宁国市青龙东路北侧华贝城市广场215单元  

投标报价:1.00%

工期(交货期):自本项目监理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至项目缺陷责任期结束止全过程及审计配合等后续服务,其中建设周期为自项目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约24个月。

质量标准:合格

综合得分:93.38

项目负责人:昌修发  

相关证书名称: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

证书编号:00458455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企业资质:房屋建筑监理甲级、人防工程监理乙级

企业业绩:宣城碧桂园天玺

项目负责人业绩:广德碧桂园天誉一标

其他:20182019 年度“安徽省优秀监理企业”、2018-2019年度“安徽省优秀总监理工程师”

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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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否决投标情况说明(单位、否决依据和原因)

大勤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总监理工程师委任书总监姓名与投标函委任总监不一致,资格审查不通过。安徽中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拟派本项目总监注册单位为广德县建达监理有限公司,未见注册单位变更材料,资格审查不通过。

公示时间

2021513日至2021517

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1、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招标人联系电话:0563-2060951,招标代理机构联系电话:0563-3013002

2、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提出投诉,并将投诉书面材料递交至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0563-3033682

3、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原件)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对弄虚作假进行异议、恶意异议、一年内三次及以上异议均查无实据的投标人,将按照《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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