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结束]宁国市2024年度农村供水保障项目小型分散供水工程(梅林镇)结果公示
发包人 |
名称:宁国市梅林镇人民政府 |
地址:宁国市梅林镇摇篮大道25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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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 |
名称:安徽道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地址:宁国市人民路2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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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宁国市2024年度农村供水保障项目小型分散供水工程(梅林镇) |
项目编号 |
HXJY1110001029137 |
发包时间 |
2024年11月7日9时00分 |
第一承包候选人 |
名称:安徽中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地址:安徽省淮南市寿县新桥国际产业园新桥创业佳苑4#综合楼1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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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报价:2104413.5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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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60日历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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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标准: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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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得分:1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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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倪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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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证书名称: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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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皖13420182020036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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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发包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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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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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资格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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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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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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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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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承包候选人 |
名称:安徽龙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地址:萧县龙城镇龙山南路东侧浙商财富大市场C13-351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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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报价:2104484.3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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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60日历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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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标准: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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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得分:1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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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解小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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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证书名称: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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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皖2341819027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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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发包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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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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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资格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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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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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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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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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承包候选人 |
名称:安徽捷登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府城镇中都大道珍珠集团总部办公楼 417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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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报价:210451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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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60日历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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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标准: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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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得分:1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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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余仁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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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证书名称: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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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皖2341221010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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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发包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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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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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资格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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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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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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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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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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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否决响应情况说明(单位、否决依据和原因) |
1、安徽方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子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涛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文明措施费不符合响应文件要求,根据发包文件第三章评审办法4.1.2规定,清标不通过,否决其响应。 2、安徽金坐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响应文件中未列明暂列金,根据发包文件第三章评审办法4.1.2规定,清标不通过,否决其响应。 3、安徽滨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集达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华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振陵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宇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福财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浦建建设有限公司、诸暨鼎鸿建设有限公司响应文件中未提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根据发包文件第三章评审办法4.1.2规定,清标不通过,否决其响应。 4、安徽满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杭州萧城建设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注册证书过期,根据发包文件第三章评审办法4.2规定,主要资格条件评审不通过,否决其响应。 5、安徽匡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响应文件未提供企业资质证书,根据发包文件第三章评审办法4.2规定,主要资格条件评审不通过,否决其响应。 |
公示时间 |
2024年11月8日-2024年11月11日 |
其他 |
一、若响应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结果有异议,可在结果公示期内向发包人或代理机构提出异议。联系人:胡先生(发包人)、舒女士(代理机构),联系电话:0563-4601868(发包人)、0563-4303969(代理机构)。 二、若响应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在工作时间向宁国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提出投诉,联系电话:0563-4116241。公示期无异议,则第一承包候选人为承包人。 三、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1、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有授权委托书原件,签字并加盖公章),提交书面异议。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对弄虚作假进行异议、恶意异议、一年内三次及以上异议均查无实据的响应人,将按照《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响应人的响应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