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溪县农村产业融合示范基地建设项目(定方路、桃双路升级改造工程)成交结果公告

    发布时间:2025-04-01 10:0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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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农村产业融合示范基地建设项目(定方路、桃双路升级改造工程)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LXX-CG-CS-2025031

二、项目名称:郎溪县农村产业融合示范基地建设项目(定方路、桃双路升级改造工程)

三、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安徽光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飞鲤镇振飞路66#

成交金额:3178001.02

评审报价:3178001.02

评审总得分:79.07

四、主要标的信息

工程类

名称:郎溪县农村产业融合示范基地建设项目(定方路、桃双路升级改造工程)

施工范围:本项目为郎溪县农村产业融合示范基地建设项目(定方路、桃双路升级改造工程),位于安徽省郎溪县梅渚镇,公路合计长度约1.931公里、宽6.5米。主要施工内容:路基处理、道路加宽、沥青摊铺等。具体详见控制价清单、施工图、采购文件及采购人要求。

施工工期:150日历天

项目经理:黄峰

执业证书信息:皖234192028842

五、评审专家名单:余爱水(组长)、张文、陈琦蓓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收费标准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中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金额3000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一)若供应商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向郎溪县梅渚镇人民政府或盛康国誉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质疑材料递交地址:安徽省郎溪县郎川街道珠光国际81,联系电话:18130255985。也可在宣城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提出质疑(具体操作步骤和程序详见服务指南-政府采购在线质疑操作手册)。

若质疑供应商对质疑回复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郎溪县财政局政府采购事务服务中心提起投诉(联系人:武主任 联系方式:0563-7015953 地址:郎溪县财政局209办公室)。

(二)质疑提出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质疑提出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1、质疑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质疑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1质疑人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1.2采购人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别号(如有);

1.3被质疑人名称;

1.4具体的质疑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1.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1.6必要的法律依据;

1.7提出质疑的日期。

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2.1提出质疑的主体不是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活动的供应商;

2.2提出质疑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2.3质疑材料不完整的;

2.4质疑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2.5对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质疑,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称:郎溪县梅渚镇人民政府

    址: 安徽省郎溪县梅渚镇九华新城北侧

联系方式:周鑫 0563-779290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称:盛康国誉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址:安徽省郎溪县郎川街道珠光国际81

联系方式:陆工18130255985 2195603543@qq.com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周鑫

    话:0563-7792903

十、附件

1郎溪县农村产业融合示范基地建设项目(定方路、桃双路升级改造工程)《竞争性磋商文件》.pdf

2安徽光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要成交标的承诺函》.pdf

3安徽光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pdf

    202541

办理流程公开

累计办理时间:0天1小时33分0秒

  • 交易平台提交

    • 提交人:

      盛康国誉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 提交时间:

      2025-04-01 08:50:31

  • 交易中心确认

    • 提交人:

      吴姗姗

    • 提交时间:

      2025-04-01 09:39:51

  • 交易平台提交

    • 提交人:

      盛康国誉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 提交时间:

      2025-04-01 09:45:09

  • 交易中心确认

    • 办理状态:

      已确认

    • 办理时间:

      2025-04-01 10:02:59

    • 办理用时:

      0天0小时13分

附件: 公告.pdf